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国税函〔2009〕603号)文件和合肥市财政局的文件批示精神,自2010年1月25日起,我市工业项目用地出让,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
特此通知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