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颁发58号令 要求加强和规范财政部门内部监督
2010-03-02 11:12:1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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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财政部颁发第58号部长令,公布《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此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实施,此前的《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财监〔2002〕3号)和《财政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规则》(财监〔2003〕129号)同时废止。
《办法》的颁布实施,是财政监督法制建设一项重大举措,对促进财政部门决策的科学规范、完善和强化财政部门内部控制、防范财政风险、提高财政管理效能、加强和改进财政内部监督检查工作、推进廉政建设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是首次以立法形式加强和规范内部监督。财监〔2002〕3号和财监〔2003〕129号均属财政部文件序列,权威性和约束力相对较弱。而以部门规章形式出台的《办法》,极大增强了内部监督权威性和约束力,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二是明确了内部监督检查主体。《办法》规定,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由财政部门统一领导,财政监督机构具体组织实施,首次立法明确内部监督检查职责归属。
三是明确了内部监督检查对象和范围。《办法》规定,财政部门应当重点监督检查本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和派出机构履行财政管理工作职责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资产的完整性、安全性,财政部门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四是明确了内部监督检查年度工作任务。《办法》规定,财政部门每年对本部门有预算管理职能的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的重点检查数不得低于该类机构数的30%。转变了以往“内部监督检查主要是检查厅属单位”的习惯性思维,实现了对财政工作全过程进行内部监控的质的转变。
五是强化了内部监督检查组织保障机制。《办法》规定,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财政部门应建立内部监督检查负责人专题会议制度和内部监督检查联络员制度等内部监督检查协调机制。
六是丰富了内部监督检查方式方法。《办法》规定,财政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综合运用日常监督和重点检查方式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实现对本部门管理活动的全过程监督。为顺应财政管理信息化建设发展趋势,《办法》规定,财政部门应当推进内部监督检查信息化建设,实现财政监督机构与其他业务管理机构对于财政管理信息系统的信息共享,充分利用计算机信息化技术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
七是增加了内部监督检查结果利用制度。《办法》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将内部监督检查结果作为财政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评选先进和干部考核、任用的参考依据;财政部门有预算管理职能的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应当将内部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加强预算管理的参考依据。
八是强化了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配合责任。《办法》规定,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存在拒绝、拖延提供情况和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妨碍内部监督检查人员行使职权;拒不执行内部监督检查决定;报复陷害内部监督检查人员等情形的,由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内部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是确定了内部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制度。《办法》规定,内部监督检查人员如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监督检查单位秘密等情形的,由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